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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互联网转播奥运须经央视许可
[作者:未知|来源:北京日报|时间:2008-05-07| 收藏 投稿 ]【

    昨天,记者在“奥运新媒体版权保护论坛”上获悉,经国际奥委会授权,中央电视台成为唯一一家享有在中国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奥运赛事新媒体(包括互联网和手机等)传播的机构。

  北京2008年奥运会是国际奥委会首次将电视版权与新媒体版权分别销售的一届。中央电视台在取得电视转播权后,又于2007年12月18日向国际奥委会单独购买了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新媒体转播权,根据双方的合作协议,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成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官方互联网、移动平台转播机构,享有在中国内地和澳门地区对本届奥运会赛事进行互联网及移动平台视音频转播的独家权益。

  国家广电总局副局长胡占凡介绍了广电总局对奥运新媒体版权保护的具体监管措施。广电总局要求,中国内地得到电视转播授权的各省级电视台,不得将奥运赛事视频电视信号在其自有互联网及移动平台传播,同时不得将奥运赛事视频授权给其他机构在互联网和移动平台上进行传播;针对新闻网站、商业网站和其他社会网站,国家广电总局将通过网络信息监管部门对拥有不良传播记录的单位、公司给予通报、警告,并将不良传播记录与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审核、发放挂钩。

  论坛上,新华网、人民网、搜狐等百余家行业单位在《奥运新媒体版权保护北京宣言》上签字。他们郑重承诺:以新媒体转播本届奥运赛事,需提前以合法途径获得相关授权和许可;自觉抵制侵权盗版行为,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奥运新媒体版权保护;认真贯彻落实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切实执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共同探索业务合作模式,在合法授权范围内传播奥运赛事等。

  据悉,为了更好地传播北京2008年奥运会,中央电视台将在严格遵守国际奥委会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一方面遴选有版权保护能力和传播实力的机构进行商业性转授权配合传播,另一方面联合有一定的传播实力但需要版权保护技术支持的机构进行公益性转授权配合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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